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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保守学校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9 发布者: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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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学校秘密(以下简称“保密”),维护学校办学安全和正常办学秩序,保障学校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校秘密,是指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学校及师生安全和利益的,依照学校规定确定的,在规定时间内、限定范围内、特定人员知悉的相关信息和事项。

第三条  学校秘密受学校制度保护。一切学校单位、个人有保守学校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学校秘密安全的行为,学校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学校秘密安全,又保证信息的便捷合理利用。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主管全校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和各单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保密体系,开展保密宣传,加强保密教育。

 

第二章  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下列涉及学校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学校或师生利益,应当定为学校秘密。

(一)学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三)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六)学校外事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七)学校财务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八)经学校领导或学校保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八条  学校秘密的密级分为校内机密、校内秘密两级。

第九条  学校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学校保密单位、学校领导或具体部门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学校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在确定本单位学校秘密的密级时,还应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学校秘密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机密不超过二十年,秘密不超过十年。

学校秘密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对承载学校秘密的载体做出学校秘密的标志。保密期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处理学校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安全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学校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学校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学校秘密载体;

(四)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校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学校秘密的,应当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学校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涉及学校秘密较多的单位可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的任用、聘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学校秘密。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学校秘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学校保密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学校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学校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学校秘密载体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传递学校秘密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