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学校存储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国家秘密”主要是指学校接收的上级部门通过邮局机要室发来的机要文件,在一些重要会议中下发的机要文件,全国性考试试卷、U盘、光盘、公共云等信息资料。
本办法中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学校与外单位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合同等信息资料。
本办法中的“工作秘密”主要是指学校自身运行管理中获取或产生的不能或不宜向外公布的资料信息,如师生个人档案信息、学校的考试试题及试卷信息、学校财务信息、重要会议的纪要、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秘密载体,是指承载以上秘密信息的各类存储物质,包括并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公共云等各类物品或虚拟载体。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学校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与定密
第五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主要是指学校各单位在运行管理中自行制作的,涉及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秘密载体。制作秘密载体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排序号、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第六条 学校制作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校内各单位内部文印设备上印制。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予以及时销毁。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运行管理中自行制作的各类秘密载体,由制作单位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校内秘密载体的密级分校内机密、校内秘密两级。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收发秘密载体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必要时须包装密封。
如果是传递国家秘密类的秘密载体,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应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秘密的知悉范围。
校内各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六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特别是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本单位允许复制的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制发机关、单位的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第十八条 摘录、引用秘密载体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涉密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校内涉密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校内涉密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校其他保密制度,以本办法为准。